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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新闻
关于《嘉兴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www.njsutai.cn    浏览:    发布时间:2026-07-21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显著提升公共急救能力。自动体外除颤器(AED)是普通公众可掌握操作的智能便携医疗器械,能够自动识别可电击心律并精准实施电击除颤。医学研究表明,对心搏骤停患者及时实施AED除颤,可显著提升抢救成功率,有效提高患者生存率,AED是心搏骤停者“黄金4分钟”的“救命神器”。

         (二)破解AED配置管理突出问题。截至2025年底,全市累计配置AED 2951台,配置密度5.3台/万人,低于深圳(6.2台/万人)、杭州(6.6台/万人)等城市。当前,我市AED配置存在分布不均衡、未能形成“黄金4分钟”救援圈、配置与管理责任不明确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强化AED管理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推动其科学配置、规范管理、有效运行。

         (三)回应公众施救困境现实需求。当前,公众对AED的知晓率偏低,急救知识普及与专业技能培训覆盖面不足,导致部分群众在遇到突发状况时,因缺乏急救技能而无法有效施救。同时,由于相关法律免责条款不够明晰、社会激励机制缺失、救助保障机制尚不完善,施救者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顾虑而不敢救助。立法旨在系统性地消除上述障碍,营造乐于施救的社会氛围。

         二、起草依据

         本《规定》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为规范公共场所AED配置制定的《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同时合理参考成都、杭州等地的立法实践经验,确保《规定》合法合规、贴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三、起草过程

         (一)广泛调研,起草初稿。2025年7月起,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多轮专题调研,全面梳理我市AED配置、管理及使用现状,广泛收集各类问题与意见建议,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在充分调研论证、吸纳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完成《规定(初稿)》起草工作。

         (二)征求意见,优化完善。2026年1月,市卫生健康委专题向市人大汇报《规定(初稿)》起草情况,认真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同时,向市级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2—3月,进一步扩大意见征求范围,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业指导意见、召开配置单位代表座谈会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同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综合各方反馈对文稿进行优化完善,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司法审查,最终完善。3月16日,市卫生健康委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起草工作进入司法审查阶段。3月17日至4月16日,市司法局对相关文稿公示30日,期间组织多场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广泛收集各层面意见,并再次向市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3条,经研究采纳2条,未采纳1条,未采纳的与相关单位沟通并达成一致。4月29日,提请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评估结果为无意见。

         经过多轮修改打磨,数易其稿,形成了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定(草案)》。2026年5月14日上午,九届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同意该《规定(草案)》。

         四、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条文共十九条:

         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与法律法规依据、适用范围、自动体外除颤器的法定定义、配置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与运行模式、设备公益使用属性等内容。

         第五条至第七条,主要对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职责、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职责、各相关部门协同职责、红十字会及社会组织急救技能培训工作、媒体公益宣传义务等作出规定,明确各方主体工作责任与宣传培训要求。

         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主要涵盖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规划与方案制定、行业配置实施责任、设备配置规范与标识管理、省级信息平台统一管理、设备管理人制度及管理人具体履职职责等内容,规范设备配置、管理及运维全流程工作。

         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主要规定了设备配置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社会自主配置与捐赠激励政策、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公众紧急救护鼓励机制、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激励机制等内容。

         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主要明确了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适用规则、设备管理人未履职的整改及通报惩戒措施等责任追究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主要规定了本规定的溯及适用情形以及正式施行时间。

         五、相关内容说明

         (一)明确了立法定位、适用范围与总体工作准则。《规定(草案)》结合嘉兴实际,细化上位法要求,明确了全市公共场所AED配置、管理的适用边界与设备法定定义。同时明确了科学规划、安全便利、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确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益倡导的工作模式,奠定了全市AED规范化管理的制度基础。

         (二)构建了分层分级、多方协同的综合治理体系。《规定(草案)》构建了政府统筹、卫健主管、多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立体化工作体系。明确市、县两级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规划、规范、监管等核心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履职。同时构建了红十字会、社会组织、媒体联动的宣传培训机制,常态化开展AED操作及急救技能公益培训、科普宣传,夯实社会急救基础。

         (三)创新设立了AED管理人专属管护制度。《规定(草案)》创新设立全市统一的AED管理人制度,精准划分三类设备管护主体,厘清捐赠设备、自有设备、权属不明设备的管理责任归属。同时,细化明确管理人常态化巡检、定期维保、故障限时处置、岗位技能培训等法定履职要求,系统性破解AED“重配置、轻管理、难运维”的行业痛点,保障设备长期有效、随时可用,形成权责清晰、专人专管的长效管护机制。

         (四)规范了标准化配置与数字化监管运行模式。《规定(草案)》规范了全市公共场所AED的配置标准、布设要求和标识规范,统一设备摆放标准,确保设备醒目易取、便民可用。全面推行数字化管理模式,明确所有公共场所AED统一接入省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域设备标准化、信息化、一体化监管,同时压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地配置责任,推动全市AED布局科学、管理统一、运行规范。

         (五)健全了多元保障、激励约束的闭环管理制度。《规定(草案)》健全了财政投入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鼓励单位自主配置、社会力量公益捐赠,规范捐赠设备登记、公示管理。健全了正向激励机制,对AED配置、捐赠、培训推广等工作成效突出的主体予以表彰激励。完善了监督约束与适用规则,对管理人履职不到位行为设定整改、通报等惩戒措施,同时明确新规溯及原有已配置设备,实现全市AED全存量、全流程闭环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