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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www.njsutai.cn    浏览:    发布时间:2026-05-18

 一、出台背景

自动体外除颤器(以下简称AED)是设置于公共场所,供非专业人士使用,专门用于抢救心源性猝死患者的一种医疗设备。随着AED配置数量不断增加,对此类设备进行科学统一的管理愈发重要,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尚无公共场所AED管理专项法律法规,《成都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市AED配置、日常管理和维护,鼓励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自主配置,呼吁公众积极参与急救事业,不断提升城市急救服务能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急救氛围。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为条款式,主要内容包含AED配置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配置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日常管理、组织培训等共十五条。

(一)第一条 目的依据。明确了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和法律法规依据。

(二)第二条 适用范围。明确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三)第三条 术语解释。明确了AED的定义。

(四)第四条 遵循原则。遵循科学、安全、便利、实用的原则,配置模式明确为:政府配置、单位自主配置、社会捐赠三种模式。

(五)第五条 政府职责。明确政府建立健全财政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六)第六条 部门职责。明确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置管理的相关工作。市级卫健部门建立AED信息管理平台,指导和监督公共场所AED的配置管理工作。

(七)第七条 配置场所。明确应当配置AED的公共场所,且配置的AED应当纳入市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卫健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配置方案。

(八)第八条 鼓励配置。鼓励人员密集场所和心血管疾病等高风险家庭自主配置AED。鼓励将自主配置或社会捐赠的AED主动纳入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九)第九条 日常管理。明确接收AED的单位为设备日常管理主体,负责履行日常管理责任,对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AED正常工作。

(十)第十条 组织培训。明确卫健部门、红十字会应当开展AED使用的培训工作。日常管理主体应按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培训。鼓励学校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将相关培训纳入日常培训项目。鼓励社会团体、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十一)第十一条 紧急救护。鼓励社会人员实施紧急救护,其行为受法律保护。

(十二)第十二条 社会参与。明确各类新闻媒体加强相关公益宣传,弘扬救死扶伤精神。明确发现问题的反映渠道,加强核实处理。

(十三)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明确日常管理主体在履行职责中的行政责任。

(十四)第十四条 转致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行为作转致规定。

(十五)第十五条 施行时间。明确《办法》施行时间。

三、特色亮点

一是明确我市AED配置模式包括政府配置、单位自主配置和社会捐赠三种类型。

二是明确市和区(市)县两级政府建立健全财政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AED配置管理相关工作。

三是创新建立信息平台协同监管,明确由市卫健委建立AED信息管理平台并制定管理规范,指导和监督公共场所AED配置管理工作。

四是明确不同配置方式的AED分别由接收的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单位)或者配置单位作为日常管理主体,负责定期对本单位的AED进行巡检和保养。

五是明确加强AED等急救技能培训,由卫健部门和红十字会负责培训工作质量保障,要求日常管理主体组织人员参加培训,受训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复训,确保AED配置点位周边具备掌握急救技能的队伍。

六是加强社会急救公益宣传,明确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等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公益宣传,倡导社会急救理念,弘扬救死扶伤精神。

四、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应急处

解读人:王娅

联系方式 :028-61884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