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与维护管理工作。
二、配置标准
(一)交通场站。机场、火车站和长途汽车客运站向旅客提供服务的楼层每层至少配置1台;单层内旅客服务区域面积每超过4万平方米增设1台。城市轨道交通站点每个站点(含城际铁路车站)至少配置1台,单层内旅客服务区域面积每超过4万平方米增设1台;有轨电车按线路配置,每条线路至少配置1台。
(二)文化旅游体育场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影剧院、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每个场所至少配置1台。体育场馆每个楼层至少配置1台,且大型场馆需考虑可高效覆盖全区域的方案。4A级以上旅游景区每个景区至少配置1台,且需考虑可高效覆盖全区域的方案。沿环城绿道每个特色园区至少配置1台、沿锦江公园沿线每个重要节点至少配置1台,且需考虑可高效覆盖全区域的方案。
(三)政务民生服务机构。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每个机构至少配置1台。学校每所至少配置1台,高等院校每个校区至少配置3台,且大型校园需考虑可高效覆盖全区域的方案。养老机构每个机构至少配置1台,超过300张床位的机构应配备不少于2台。
(四)商业经营场所。大型商场、会展中心最大日人流量超过3000人次或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的,每个场所至少配置1台。大型酒店每个大堂至少配置1台,床位数每超过500张的增设1台。
(五)其他公共场所。鼓励商务楼、住宅小区、各类企业或者工业园区等其他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配置AED,可参考上述场所标准进行配置。
三、标志标识
(一)统一标识。全市使用统一的AED标志标识,安装要求和标志标识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602号)相关要求和标准。
(二)安装方式。AED设备采用挂墙或立柜安装方式,并附有配套的保护外箱或机柜,外箱或机柜应方便快捷开启,不得上锁。保护外箱或机柜原则上使用主体红色、部分白色为背景色;表面应包括“自动体外除颤器”双语字样、国际通用的心形和电击图形、AED操作步骤示意图、紧急设备提示等内容;两侧空白处可添加民法典第184条内容、捐赠单位和设备品牌信息等。
四、管理维护
(一)平台管理。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AED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并制定管理规范。日常管理主体应规范注册信息平台账号,在AED安装后3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平台报送新增设备信息;如配置的AED具备数据传输功能,还应配合信息平台完成数据对接。鼓励本规范外的其他场所将配置的AED接入信息平台。
(二)每日检查。日常管理主体应当建立AED日常检查制度,确定每台设备管理责任人,每日对设备至少检查1次,检查情况当日上报信息平台。检查内容包括设备是否遗失、放置位置是否正确、箱体是否整洁完好、标志标识是否完好、设备指示灯状态是否正常等。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修复,发现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向信息平台报送故障信息,并在恢复正常使用后同步报送故障解除信息。
(三)巡检维护。日常管理主体应当建立AED巡检维护制度,组织专人或委托第三方对每台AED每季度至少巡检维护一次,巡检情况当日上报信息平台。巡检内容包括检查设备运行状态和使用期限、检查电池有效期和剩余电量、检查电极片包装和有效期等。巡检发现配件有效期不足半年、电池电量低、电极片包装损坏等情况时应立即更换或制订计划限期更换。
(四)使用维护。AED使用后,日常管理主体应立即联系厂家或第三方维保单位及时补充电极片等相关耗材并复位设备,并在24小时内向信息平台报送使用信息。日常管理主体不得随意移动已安装的AED,确需移机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信息平台报送移机信息,并在移机后2小时内报送完成信息。
(五)设备报废。AED设备应在产品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使用,需要报废时由资产所属单位按照固定资产相关规定执行。日常管理主体在设备报废后1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平台报送报废信息。
五、培训管理
(一)培训体系。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市急救中心建立标准化公众急救课程体系和师资培训认证体系。各区(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人参加公众急救师培训,培养足够规模的公众急救师队伍,会同属地红十字会开展公众急救培训。
(二)日常主体培训。日常管理主体配备AED后,须按照每台AED“1:10”的比例要求,组织临近的10名及以上人员在3个月内完成公众急救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相关培训合格证明。经过培训的人员每三年应至少接受一次复训。
(三)社会培训。红十字会、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急救指挥机构应当广泛开展社会公众急救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鼓励医疗机构、医学行业协会、医学科研机构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提供公众急救培训服务,并建立培训台账。
六、监督保障
(一)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信息平台不定期对辖区公共场所AED配置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范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社会通报。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共场所要加强AED配置、维护、更新等经费保障,对达到使用期限的设备实行强制报废。公共场所应将报废设备的更新补装列入年度配置计划,及时完成拆除、报废处置与新设备安装启用,确保AED覆盖不中断、数量不减少、各项性能达标。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AED配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成都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与维护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关键词:成都除颤仪


